案例分析
购物遇到这些情况 请多留个心眼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蒙进煌实习生陆凤娟
核心提示
如何对付商家的格式合同?“海外代购”来的产品真的都那么好?3月10日,南宁市工商经检支队公布2015年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件,原来这些不良商家都是这么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了解完这些案件,让我们再来看看工商部门的消费提醒。
格式条款
“逾期不提车,有权另售”无效
“如逾期超过15天,视为甲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当事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有权将车辆另行出售,且已付的订金不予退还。”这是一份某汽车销售公司使用的汽车代购合同的内容。
南宁市工商局调查发现,该汽车销售公司使用的这份格式合同中,明确要求消费者在提车时间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登记,但是对汽车销售公司的义务,却没有明确约定。
消费提醒:
该案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业,具有一定普遍性。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本应是平等地位,经营者在制作合同时,不能为了保证自身权利,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工商部门提醒,当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发现格式条款中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时,要大胆对其说“不”,并要求修改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往往是,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商标侵权
“海外代购”商品来源不明
近日,南宁工商经检支队根据举报,在凤凰岭路荣和大地一铺面,查获一批侵权的服饰商品。这家店内销售的都是“外国货”,包括服装、鞋、包、食品等商品,其中不乏“CHANEL”、“PRADA”等名牌,但标价却比市面上同类商品要低。店主称,商品都是通过“海外代购”进货的,但无法提供这些商品的合法来源。
据调查确认,该店销售的7个洋品牌的商品均为侵权商品,总价值达9万多元。工商部门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消费提醒: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工商部门提示,购买品牌商品时,消费者最好到正规的商场,不要因为贪图便宜,轻信“海外代购”等营销宣传,购买到来源不明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