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利用“微信”开店,即流行的说法“微店”已成为互联网的一种新兴潮流,大部分微信用户的朋友圈里每天都能收到微信好友发来的各类代购化妆品、服装、奢侈品、小商品等众多物品的销售信息,配合商品图片、介绍及价格。很多商家、个体利用这一有利平台,在自己的朋友圈内销售商品。然而,由于缺乏监管,导致货品真伪、难以确认和辨别,一些不法分子更是利用微信发布所谓“A货”、“超A货”假冒商品的销售信息从事售假活动,进而诱导当事人购买以实施诈骗行为。有些微信用户看到此类销售方便快捷、有利可图的优势,也陆续加入微商的行列,向微信好友推销假冒产品。
一、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犯罪特点
(一)犯罪操作简单易行且手段隐蔽。微信号申请极为方便,且隐蔽性强,不法分子利用微信随机发布售假信息,并采用电子转账、“支付宝”、“红包”等模式进行交易,给侦查破案带来一定难度。
(二)利用折扣、价差等优惠吸引受害民众。不法分子充分利用一些消费者“贪便宜”“好名牌”“图虚荣”的心理,通过微信以低价向消费者销售大牌商品等,极大的满足了部分人不良消费心理。为了让消费者感觉销售品的真实性,在朋友圈里转发一些采购、发货及收款的文图信息,更具欺骗性。
(三)利用微信销售假冒商品,销售成本低、利润空间大。微信销售假冒品牌商品没有店铺的租金成本以及相应的
各种开办店铺的杂费,只需利用无线互联网或消耗手机流量进行推销,销售成本较低,其中蕴藏着极高的暴利,具有投资少、回报快等特点。
(四)传播发展速度快,交易灵活便捷。手机随身携带,随时可以发布销售信息、进行询价交易,具备方便快捷的特点。微信用户成为微商,只要在微信上操作即可申请成功,这成为迅速扩散的便利条件。
(五)利用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商品风险小。通过微信平台开设店铺进行贸易活动,并不需要留存真实身份和地址,不法分子在从事售假活动时并不需要直接以真实身份面对顾客和管理人员,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天然的屏障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另外微商都是向自己威信圈的好友销售假冒商品,即使发现上当受骗,碍于情面,也不会追究后果,大不了以后不买就是了,这样更使得销售假冒商品的微商有恃无恐。
二、防范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公安机关应提醒广大消费者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增加明辨是非能力,不轻信微信上的虚假广告信息,充分认识到所谓的网络投资的真正目的与本质;遇到情况要及时报警,以便警方及时制订对策,打击不法经营活动,规范网络市场秩序。
(二)强化情报研判,拓展信息来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必须牢固树立情报导侦的理念,深入分析微信诈骗犯罪的重要特点,推进阵地建设和物建特情,强化情报信息收集研判,积极开展研判预警和案件串并,主动深挖制假售假产业链条,为侦查破案工作提供情报线索,提升主动破案能力。
(三)健全协作机制,加大打防力度。公安机关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信息交流的通畅和准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大对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打击力度,力争摧毁一批售假网络,抓获一批犯罪成员,挤压制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生存空间,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