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仙游县公安局**派出所巡逻员,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街**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仙游县公安局**派出所巡逻员,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当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原系仙游县**镇人民政府管理的仙游县******有限公司(国有独资)的卫生协管员,2019年4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被借调到仙游县公安局**派出所从事巡逻员工作。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利用配合**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非法成品油重点区域开展巡逻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分别11次、7次向非法买卖走私柴油的陈某某通风报信,通过微信告知陈某某该所查禁非法成品油违法犯罪活动的巡逻时间、地点等情况,使得陈某某非法买卖走私柴油的犯罪活动得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其间,为感谢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的上述帮助行为,陈某某分别送给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中华”硬盒香烟3条、2条。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2020年4月14日、12月28日,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经仙游县监察委员会通知,自动到场接受调查、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 证人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与陈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作为被借调到公安机关从事巡逻工作的人员,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