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理人员;
2 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
2.0.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
3 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
2.0.14 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
2 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0.16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行的;
4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4.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3.4.13 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螺栓。
4.0.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5.0.7 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