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委:施工单位不得与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签订劳动合同!不得进场施工!
素材来源于天津市住建委、黄冈市住建局、各地住建部门、建筑管理
近日,天津市住建委发文:施工单位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场施工。
湖北黄冈市住建局也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18周岁以下人员、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等三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
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多个地区发文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上海、深圳、江苏泰州、江西南昌、湖北荆州、天津、珠海横琴新区均作出此项要求。 前不久,荆州一施工单位还因为招录60岁以上男性从事施工作业被通报处罚了!
由此看出对用工年龄要求越来越严格了,可能会有更多地区跟进发文,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
天津
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年龄管理:
01
左中括号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左中括号
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场施工。
02
左中括号
规范用工年龄管理
左中括号
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或使用超龄建筑工人的,施工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健康证明(健康证明有效期为1年)进行核验,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03
左中括号
合理安排特殊岗位人员
左中括号
不得安排或使用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工作。
黄冈
11月2日,黄冈市住建局发布《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01
左中括号
严格房屋和市政工程用工人员管理
左中括号
一是建筑企业管理类人员。
二是施工现场专业类人员。
三是施工现场劳务类人员。
02
左中括号
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考勤制度
左中括号
各地地区相关规定如下:
荆州
2021年6月6日,荆州市一项目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其中一名伤者男,63岁)。依照市住建局《关于规范全市建筑工程用工管理的通 知》,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5月27日,荆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规范全市建筑工程用工管理的通知》。相关内容如下:
1、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以下三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
2、禁止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以及高危险性、高风险性的特殊工作。
3、禁止年龄未满18岁人员和年龄超过60岁(男性)、55岁(女性)的专业类人员从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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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违反上述用工年龄规定的:
南昌
6月11日,南昌市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
违反上述规定的:
泰州
6月7日,泰州市住建局发布一则高坠事故通报,通报指出:
深圳
5月31日,深圳市质安总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措施的通知。
上海
5月17日,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规范本市建筑工地用工年龄的工作提示》,再次重申:
应结合实名制推进,将作业人员用工年龄管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巡查范围,一经发现违反规定,应当责令举一反三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预期未改正的,对相关责任企业予以通报,并将企业年度安全生生产标准化考评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珠海横琴新区
近期,珠海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发布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将结合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加大对用工年龄监督检查,将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企业予以严肃处理。
横琴新区生态环境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在对近期我区发生的两起高坠事故调查后发现,两起事故施工现场均存在高处作业违规使用超龄作业人员的现象。为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强化施工现场人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筑施工作业“高空、高危、高风险、重体力、技术要求高”的岗位特性,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施工企业用工年龄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以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一是18周岁以下;二是60周岁以上男性;三是50周岁以上女性。
二、禁止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以及危险性、风险性高的特殊工作。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请各企业立即自查,有违反第一款规定人员的,限期一个月之内解决,并妥善处置好工资发放及人员遣返工作;有违反第二款规定人员的,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我局将结合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加大对用工年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相关责任企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有建筑工地禁止60岁人员的法律条例吗?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注:年满60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参加工作属于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因工作发生事故不属于工伤而是人身损害,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纠纷不适用劳动仲裁,而是通过诉讼解决。
《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黄冈文件原文: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有效地降低劳资纠纷风险,从源头上消除工程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根据《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督促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工作的通知》《湖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黄冈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压实房屋和市政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责任
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住建局负责全面统筹指导协调,负责全市用工实名制的日常管理督办通报,负责市直工程项目实名制的监管,各县(市、区)住建局负责所辖区域工程用工实名制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要督促在建项目施工单位落实好用工实名制管理,在合同中明确用工实名制管理费用,保障用工实名制专项资金落实到位。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用工实名制主体责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及在此之前开工但主体结构工程尚未验收项目的,施工企业须使用“黄冈市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企业端,通过实名制设备直联,完成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登记、考勤、工资代发等实名制相关工作,确保每一位从业人员考勤记录实时上传至实名制系统,真正做到“做工有痕,工资有据”。监理单位要将督促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理日常工作范围,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监理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考勤制度
施工单位依托“黄冈市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在项目现场配备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对工人实施电子打卡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要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要满足“黄冈市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实时传入“黄冈市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并由其与“湖北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和互联互通。施工单位要对施工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现场监理部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人员进行考勤管理。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推进要求,项目经理到岗率月度或季度平均值应达60%以上,项目总监到岗率月度或季度平均值应达60%以上,每个项目每天考勤工人人数实时真实准确全面上传率达100%。各地住建部门要根据系统每月考勤数据汇总情况,对实名制管理人员识别考勤系统考勤率排名靠后的项目,通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
三、严格房屋和市政工程用工人员管理
一是建筑企业管理类人员。禁止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超过65周岁的进入项目现场从事施工管理;项目副总、技术总工等主要技术类岗位参照注册类管理人员,原则上年龄超过65周岁后不建议参与施工现场技术管理。二是施工现场专业类人员。参照全省关于该类人员报考年龄(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的基准要求,禁止年龄未满18岁人员和年龄超过60岁(男性)、55岁(女性)的专业类人员从事施工现场专业技术工作。三是施工现场劳务类人员。鉴于建筑施工“高空、高危、高风险、重体力、高要求”的岗位特点,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18周岁以下人员、6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等三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禁止5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女性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影响身体健康以及高危险性、高风险性的特殊工作。
四、加强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督导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快推进服务和工程实名制管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将施工现场的实名制管理设备在线、专(兼)职管理人员、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系统考勤率等作为检查内容,通过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对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进行动态监管。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及时反馈辖区新开工项目及竣工项目信息,每周五将信息报送至市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进行数据汇总,保证市实名制系统项目数据实时更新。要将劳务人员年龄纳入日常监管巡查、专项督查检查的重点,对发现违反上述用工年龄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将对相关用人企业予以通报,纳入建筑行业信用扣分;对因违反规定超龄用人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者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严肃查处。
黄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日
天津文件原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近期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易发频发态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九项强化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压实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一)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加强对参建各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履约管理,并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违法发包工程。
(二)进一步压实施工单位主体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禁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严禁施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进一步压实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安全监理人员,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发现一般和轻微安全隐患的立即督促企业整改,整改完成后必须组织复查确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暂停施工作业,迅速整改消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住建执法机构。
二、进一步严格项目经理和相关负责人履职
(四)严格落实项目经理责任。项目经理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带班生产,全面管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项目经理确需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应当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书面委托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如需变更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严格落实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监督落实工程项目带班制度,全面掌握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控制并及时消除隐患。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三、进一步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
(六)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工程参建各方应当落实风险辨识、方案论证、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等管理环节,加强施工全过程动态管控,确保责任落实、监管到位。抓好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安全管控,盯紧重大风险点位各个管理环节,切实保证各项管控措施落到实处。
(七)严格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等单位协调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列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对各方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风险点位施工前,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条件验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审核、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四、进一步提升交叉作业管理水平
(八)严格交叉作业安全风险管控。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九)落实交叉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应处于上层作业的坠落半径之外,在坠落半径内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人员进出的通道口、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影响范围内的通行道路和集中加工场地、起重机的起重臂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等部位,自建筑物施工至二层起其上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棚。施工现场人员不应在起重设备覆盖范围内和有可能坠物的地方逗留、休息。临边防护栏杆下部挡脚板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悬挑式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底层应采取可靠封闭措施。拆除或拆卸作业应设置警戒区域,并应由专人负责监护警戒。拆除或拆卸作业下方不得有其他人员,不得上下同时拆除。土石方机械作业施工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悬挂警示标志,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土石方机械回转作业时,配合人员应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工作,当需要在回转半径以内作业时,必须有专人协调指挥,且应将机械停止回转并制动。
五、进一步落实预防高处坠落措施
(十)严格落实“六严禁”措施。严禁未进行安全教育交底施工;严禁高处作业人员未落实身体健康定期检查、持证上岗等管理措施施工;严禁安全防护用品无保障施工;严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严禁临边及洞口、脚手架搭设及使用、吊篮施工、钢结构施工等安全防护不到位施工;严禁高处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未开展安全巡查施工。
六、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年龄管理
(十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场施工。
(十二)规范用工年龄管理。施工单位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的不得签订劳动合同。因特殊情况确需安排或使用超龄建筑工人的,施工单位应当对超龄人员健康证明(健康证明有效期为1年)进行核验,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十三)合理安排特殊岗位人员。施工单位应当科学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划分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工作区域和岗位,不得安排或使用男性55周岁以上、女性45周岁以上的建筑工人进入施工现场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高危险性、高风险性工作。
七、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四)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长效机制。市和区住建执法机构应当以安全生产现场观摩为抓手,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区住建委每季度选取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优、劣项目各1个进行现场观摩。市住建执法总队每半年从全市项目选取优质工程项目,组织各区住建委和项目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观摩学习,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八、进一步明确施工单位教育培训责任
(十五)落实施工单位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安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施工现场作业一线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凡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否则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九、进一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市住建执法总队和各区住建委要严格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和“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以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为目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严格监督检查标准,深入开展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围绕轨道交通工程、深基坑、超限高层等高风险项目,加大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总结分析检查督查结果,着力从制度层面研究解决问题。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惩处,当好“黑脸包公”,以零容忍的态度,用重典、出重拳,对因责任不落实而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顶格处罚、联合惩戒,并计入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让执法“长牙”“带电”。
特此通知。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