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案例
3月16日,晋城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开《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景苑二期工地“5·25”汽车起重机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5月25日上午9时50分许,位于城区南街街道办事处西巷社区由晋城市圣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文景苑二期建筑施工工地,发生了一起汽车起重机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余万元。
直接原因:汽车起重机司机违规违章操作,汽车起重机在吊运钢筋过程中,吊臂轴线与左前支腿轴线相交时,左前支腿受力增大,由于地面承载力差,重力逐步加大产生下沉,导致汽车起重机失衡倾覆;吊臂撞坏钢管脚手架致使作业人员坠落地面,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图片来源网络,非案例图片
事故报告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就汽车起重机司机一人,其他人员只是以罚款形式问责。“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意味可能构成安全生产事故罪,有可能汇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案释“法”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相关案例
四.安全管理拓展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规定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2.汽车吊虽然已经不列为特种设备,但是没有文件规定操作人员无需持证上岗,所以汽车吊司机仍要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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