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政〔2017〕20号 签发人:陈学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鼓励和支持在校学生积极投身创新创业实践,切实推动学院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创创新创业工作新局面,根据学院《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院政〔2016〕42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创新创业专项资助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按照“全院统筹、择优培育、精准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范围
第三条 创新创业资助经费来源
1.政府、学校专项经费;
2.社会捐助、企业资助;
3.校友捐赠;
4.受到资助的创业者经营获利后回报母校资金;
5.资金支持项目的回收经费;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使用范围
1.项目培育孵化启动资金;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资金;
3.获奖项目的奖励资金。
第三章 资助对象、类型与额度
第五条 资助对象
通过学校评审立项的项目,本校在校生占团队成员比例达到60%以上,包括:
1.由在校生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
2.本校毕业生在毕业五年内主持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六条 资助类型
1.创新型科技型团队;
2.创业实践型团队;
3.已注册成立的企业;
4.获得市级以上的创新创业竞赛奖励的创业团队。
第七条 资助类型与标准
1.项目启动资金。对于新成立且通过资助审核的创新创业团队,学校给予2000元的资助,一次性拨付使用。
2.项目资助资金。创新创业团队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资助,经过审核批准,给予5000—20000元的资助,团队按照项目进展及资助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并签订资助合同。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监控资金的使用。
3.获奖项目资助资金。对于以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名义参加市级及以上组织机构创新创业比赛或参加学院举办的互联网+创新创业比赛获奖的团队,予以资助。
(1)获国家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金奖)者,最高资助20万元;
(2)获国家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银奖)者,最高资助5万元;
(3)获国家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铜奖)或省赛一等奖者,最高资助1万元;
(4)获国家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省赛二等奖者,最高资助5000元;
(5)获国家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省赛三等奖或市级或院级大赛一等奖者,最高资助3000元。
获国家或省级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比赛,按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低一个等次给予资助。
获奖项目只按最高奖项给予资助,不重复资助;同一个项目参加不同类别竞赛的只资助一次。
4.政府部门的资助资金,按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资助的申报与受理
1.符合创新创业资助条件的项目,可以在每学年上学期由创业团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报送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2.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的申请并提出初步意见;
3.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九条 申报材料
1.资助资金申请表;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申报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毕业生提交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4.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技术报告、鉴定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权属证明、技术合同等参考材料)复印件;
5.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等)。
第十条 评审办法
1.项目汇报与答辩。项目负责人向评审专家汇报项目计划,并回答评审专家提问。
2.专家评议。项目评审专家根据创办企业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形成书面评议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
符合创新创业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进行审核,然后提交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第十三条 过程管理
1.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所扶持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停止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
1.资金拨付。资助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批拨付的方式。首次拨付资助金额的50%,1年后经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对项目进行评估后,拨付剩余50%。经评估不再适合拨付的项目将停止资金拨付。
2.资金可用于项目固定资产购置、企业生产经营、员工培训等方面。
资金拨付前由项目负责人向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项目团队按计划使用资助资金。
3.资金应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如发现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等,一经查实,停止资助,并追缴已拨付的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企业的项目,资助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账户;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的项目,其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给予管理,项目团队凭单据在财务处报销。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同时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捐赠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浪费。对于采取各种手段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当事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如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