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7年,上海某公司老板戚某先后向小自己14岁、曾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女子汪某转账166万余元。戚某的妻子发现后,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她归还全部转账。最终,两审法院都支持了戚某妻子的诉请,除3万元确系汪某垫付外,判决其归还全部163万余元转账。
戚某夫妇结婚已有20多年,戚某在上海经营着一家公司。2015年10月,汪某入职该公司,不久之后,戚某就和她发生男女关系。入职时,汪某的工资为每月1万元,戚某不仅承诺会将其涨薪至年薪50万元,之后两年,还一共向汪某转账166万余元,包括购买钻戒等奢侈品。
法庭上,汪某否认和戚某是婚外恋人关系,表示收到的166万元转账都有其实际用途。汪某辩称,自己的实际工资是3万元加提成,因此涉案的166万余元中有72万元系劳动报酬。2015年11月6日,戚某转账的3万元是为了归还2.95万元修车款。2016年2月23日,戚某转账20万元,是因为之前自己替他代付了香港旅行、购买积家手表、LV腰带等奢侈品的费用。2016年5月4日,戚某转账的40万元,是他办业务需要现金,自己提现50万元现金给戚某后的还款。其他款项用途还包括受戚某所托向其他人转账,垫付差旅费、宴请费之后的还款等。
一审法院指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支出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
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向汪某大额转账,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现戚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汪某,既未征得妻子同意,也未事后取得妻子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属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赠与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汪某应当返还的金额,一审法院认为,汪某辩解涉案款项中72万元系劳动报酬,但无证据证明,而且其就报酬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法院难以采信。对于2015年11月6日,戚某转账的3万元系归还2.95万元修车款,汪某有单据为证,戚某亦未提供反证,法院予以采信,上述3万元可在涉案金额中抵扣。至于其他费用,汪某都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用途,因此不能抵扣。遂判决汪某返还163万余元。
汪某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汪某二审中主张涉案款项并非赠与,而是工资报酬、报销、归还借款、代购奢侈品,则汪某应当就此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劳动报酬、报销款项,一来汪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任职期间的年薪为50万,也未提供符合公司报销规定的报销凭证;二来涉案款项系由戚某而非公司支付,不符合通常情形下劳动报酬及报销款项的支付方式。故汪某关于部分涉案款项系劳动报酬及报销款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于汪某主张的归还借款,汪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戚某代购奢侈品,且汪某称是为了银行卡积分和手续费,为戚某垫付了数十万元,这个理由不符合常理,故汪某以代购奢侈品为由要求抵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此,上海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汪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