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购向刷货团队购买韩国免税化妆品是否属于走私行为?

2024-04-25 12:06:38

关键字:吴国雄律师 深圳华强北化妆品走私 华强北美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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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咨询:我朋友几年前在韩国留学,留学期间利用课余时做起了代购,回国后继续做代购,经常往返于中韩。从2018年起,她在代购群认识了一些刷货团队的人,她就不再实地去韩国免税店买化妆品了,而是向刷货团队直接购买,而且价格跟自己韩国免税店买差不多。据朋友了解(只是一般性了解,不是确定知道),刷货团队可以直接把货从韩国免税店刷出来,然后运到香港,再请清关公司运到深圳等地。我朋友在朋友圈晒图就是显示自己去韩国背货,实际上都是从这些刷货团队购买的。前段时间,深圳华强北美妆店被海关缉私查封之后,我朋友比较担心。她想了解一下,像她这种只是向刷货团队买韩国免税化妆品是否属走私行为?如构成会怎么判刑?

吴国雄律师:从所述情形来看,你朋友的购买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未参与境外采购、通关环节,原则上不成立直接走私犯罪,但不能排除构成间接走私犯罪。间接走私系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以走私罪论处”的收购行为,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应税货物、物品,偷逃税额达到起刑点的(个人10万,单位20万)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购买行为不是走私行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一百五十五条是有严格的条件的,比如必须是直接向走私行为人收购,也就是说必须是第一手,第二手不算;主观上应该明知所收购的是走私货物;“收购”一般指的经营行为(代购一般可以认定为经营行为),如果只是自用消费的一般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等等。以上这些关键点,都要从证据上加以分析判断,比如你朋友日常与刷货团队之间的交流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等)能否认定你朋友明知所收购的系走私货物。

量刑与偷逃税额之间的关系,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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