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检察官表示,现实生活中还会存在这样一种误区,那就是以为自己自用或替朋友携带,中间没有牟利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5000元以下的个人行李物品,属合理自用范畴免税。超过5000元则必须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则会面临行政处罚。偷逃税款超过10万元,则构成犯罪。”
1990年出生的福建小伙王飞(化名)名下有一家物业企业,同时还在两家置业公司担任重要职务。然而昨日下午,他却站在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席上。去年12月12日,王飞携带11个爱马仕包乘飞机由香港至成都,经过海关监管区域时选择了无申报通道,结果被查出。经成都海关关税部门核定,王飞走私偷逃税款达41万余元。
去年12月12日零时50分许,王飞和妻子乘坐HX452航班由香港至成都。途经海关监管区域时,王飞选择了无申报通道。海关关员检查时,在王飞的行李箱中发现了11个爱马仕挎包。
根据相关规定,携带物品通关时,5000元以内的个人行李物品属于合理自用范围,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不用申报。超过5000元的,则需如实向海关申报,办理验核手续。经过成都海关关税部门和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及爱马仕总部核实比对,11个爱马仕包价值总额在225万左右。王飞偷逃关税达41万余元。鉴于王飞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最终,检察机关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王飞提起公诉。
昨日庭审中,对于检察院指控的走私过程,王飞并无异议。不过,对涉案金额等焦点问题,辩护人则发表了不同意见。
焦点1
其中一个包是他妻子的
是否算走私物品?
作为奢侈品的爱马仕包,每一个都价值不菲。庭审中,辩护律师表示,案件中的七号、八号包,是王飞帮别人带的。该说法,也得到了王飞认可。王飞表示,11个爱马仕包,有两个是帮别人带,其余9个为自用。
侦查机关调查情况则显示,此前王飞已有多次往返香港、成都的记录。侦查机关取得的证人证言还显示,城区部分店铺,涉嫌为王飞代售爱马仕包。对此,王飞表示,经常在成都香港间往返,主要是妻儿长期在香港,而自己工作时间主要在成都。
此外,辩护人同时提出,案件中5号鳄鱼皮爱马仕包,系王飞妻子自用,“之前出关时就已随身携带。现在只不过又带回来。不应算走私物品。”
焦点2
偷逃关税额度
41万还是28.5万?
昨日庭审中,王飞辩护律师表示,王飞携带的11个爱马仕包,除7号、8号和11号三个包有明确的购物发票外,其余8个包的票据均有涂改痕迹。因为,王飞携带的爱马仕包并非直接从爱马仕直营店购买,而是来自于香港的二手寄卖行。“225万这一价格,是根据爱马仕直营店零售价计算出来的。作为二手货,11个爱马仕包价格应在113万左右。再减去5号自用包,偷逃关税额度在28.5万左右。”
对此,公诉检察官表示,王飞提供的票据关键部位存在篡改。225万则是关税部门和物价部门通过和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及爱马仕总部严格核实、比对后得出,“作为政府职能机关得出的结论,当有其权威性。当事人如果对这一结论不服,可另行提请鉴定。”
最后陈述阶段,王飞再次表达了内心的悔恨,“之前确实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
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宣判。
检察官说法
携带贵重物品出关前未申报
回来时可能被征税
检察官黄勇表示,代购本身并不违法,违法的是逃税行为。“此前主要是将精力放在打击违禁品走私上面。现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而触犯刑律的,也偶有出现。”让黄勇印象深刻的是,此前曾有人因为一块手表触犯刑律,“这块手表价值40余万。作为奢侈品,其税率原本就较高。”黄勇表示,现实生活中还会存在这样一种误区,那就是以为自己自用或替朋友携带,中间没有牟利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5000元以下的个人行李物品,属合理自用范畴免税。超过5000元则必须申报。如果没有申报,则会面临行政处罚。偷逃税款超过10万元,则构成犯罪。由于已给国家关税造成了损失,不管是自用还是帮朋友带,都不会成为免责事由。”
那么,携带贵重物品出关又再入关呢?黄勇表示,出关时需先行申报,入关时凭借此前填写的申报单方可免于征税。因此,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这样一种情况存在,那就是出关时随身携带电脑、相机、名贵包、名贵手表等没有申报,入关时被海关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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